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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动态
2007-04-30 10:57:43
关于发布《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工况法,中国第Ⅲ阶段)》等二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环境保护,防治污染,促进技术进步,优化产业结构,由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《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工况法,中国第Ⅲ阶段)》和《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工况法,中国第Ⅲ阶段)》等二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.
标准名称、编号如下:
一、《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工况法,中国第Ⅲ阶段)》(GB  14622-2007)
二、《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工况法,中国第Ⅲ阶段)》(GB  18176-2007)
  按有关法律规定,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。
  以上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,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。
 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,下列标准废止:
一、《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工况法,中国第Ⅲ阶段)》(GB  14622-2002)
二、《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工况法,中国第Ⅲ阶段)》(GB  18176-2002)
    特此公告